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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反馈意见
日期:2017-08-22来源:

 

1.根据《消防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建议第20条第一款修改为:“(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并根据消防法第36条,删除第20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建立志愿者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职能。

2.删除第20条第六款中行业部门推动建立微型消防站的要求。

3.根据消防法第71条,公安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审批。建议删除第13条中关于行政审批部门(公安除外)的消防安全审批职能,否则违反行政许可法。

4.建议把第13条第七款,修改为“交通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5.根据《消防法》,建议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公安的职责要增加“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诸多内容。

6.第五章责任落实中要增加对公安部门的责任考核具体条款。

7.根据《消防法》第49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那么建议第30条,明晰政府和公安部门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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